
《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监测预警与防御响应
3.1.预警预防机制
3.2.预防与监测
3.3.防御响应
4.应急响应
4.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分级响应
4.4.信息报告与处理
4.5.现场处置措施
4.6.应急资源调度与保障
4.7.响应调整与终止
4.8.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资金保障
5.3.装备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技术保障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预案监督与检查
6.4.宣传与培训
6.5.应急演练
6.6.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预案解释
7.2.实施时间
一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管理工作,提升公路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对公路交通设施、人员安全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确保公路交通的稳定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应对因暴雨、低温雨雪冰冻、山洪等气象水文灾害和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地质灾害等导致影响公路交通的突发事件,指导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影响交通运输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交通运输部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公路上发生的需要公路交通部门配合或支持的其他突发事件,可参照执行。
1.4.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暴雨、低温雨雪冰冻、山洪等气象水文灾害和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等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应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应急决策和行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坚持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准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坚持快速响应,协同联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联动,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应急处置体系。
1.6.预案体系
1.6.1.预案体系构成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1)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侧重明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交通运输部的应对行动,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2)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其中,省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省级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规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3)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单位等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支撑性文件,包括防御应对手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等。
1.6.2.应急预案衔接与联动
(1)上下级预案衔接
国家、省、市、县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之间应保持逻辑一致性和操作连贯性,下级预案应充分衔接并落实上级预案的要求,确保预案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与其他部门预案衔接与联动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气象、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方式,确保在跨部门应急响应中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协同。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研判需要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时,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判需要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二级应急响应时视情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或经部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公路局、办公厅、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部相关司局及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组、抢修保通组、运输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
2.1.3.技术专家组
按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响应启动、抢通保通、响应终止、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现场工作组和灾情评估组相关工作,为应急工作组提供有关专业咨询。
2.1.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领导小组视情决定成立,按照统一部署,赴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参加。
2.1.5.灾情评估组
灾情评估组由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由部总师任组长,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任成员。负责组织灾后调查工作,指导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
2.2.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建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三、监测预警与防御响应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因暴雨、低温雨雪冰冻、山洪等气象水文灾害和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震地质灾害等引发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工作可参照其他有关预案和交通运输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台风天气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风暴潮、海冰、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暴雨天气的防御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防御应对强降雨工作程序有关要求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3.1.预警预防机制
交通运输部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公路灾前趋势分析、临灾预警及协同管控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部公路局会同路网中心,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同级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等其他行业部门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协同联动、预警“叫应”、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力量预置、交通管控等工作。
3.2.预防与监测
3.2.1.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动态更新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清单;组建技术指导组,视情指导做好公路灾害监测与防御应对。
3.2.2.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按照气象会商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公路巡查到位、监测预警到位、力量预置到位、交通管控到位等六个到位的要求,建立预警及时、“叫应”及时、管控及时、抢通及时的公路突发事件预防与监测体系,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
3.2.3.预警分级
参照国家和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对风险灾害程度的分类,将预警级别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其科学性和适应性。
3.2.4.预警信息收集
部路网中心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影响情况信息的接收工作,并在交通运输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设置专门的屏幕实时查看气象预警信息;负责接收气象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高速公路网、重要国省干线的运行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省份。
3.2.5.工作准备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汛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来临前,做好公路气象会商研判,提前落实公路交通应急保畅措施,加强桥梁、隧道、高边坡、排水设施、机电设施等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整治、日常管理和应急准备;动态掌握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提前备足备齐应急装备和物资;结合实际情况和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力量预置、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防御应对准备工作。
3.3.防御响应
3.3.1.防御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公路交通防御响应相应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防御响应启动
接到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暴雨、低温雨雪冰冻等预警信息时,部级即启动防御响应,及时向受影响省份发布防御提示,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预警“叫应”机制,做好相应防范和应对工作;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发布山洪、地质灾害等预警时,要加强研判,可能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时,视情启动防御响应;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重要保障时段等,可视情提级启动防御响应。
3.3.3.防御响应措施
3.3.3.1.通用措施:
公路局、路网中心加强研判,及时向受影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公路气象防御提示;多渠道向社会发布公路气象预警出行提示,引导公众合理出行;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受影响省份、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和路段预警“叫应”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防御应对暴雨预警时,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应急队伍、防汛沙袋、砂石料等人员物资储备和力量预置、气象预警“叫应”、公路巡查、交通管控、告警阻拦、防汛责任等措施落实情况。
防御应对低温雨雪冰冻预警时,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应急队伍、除冰除雪设备、防滑料、融雪剂等人员物资储备和力量预置、气象会商、除冰除雪、交通管控、出行服务保障等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防御应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预警时,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较高以上风险点位值守情况,桥梁水位监测情况,边坡土壤含水量情况,公路巡查、交通管控、告警阻拦、防汛责任等措施落实情况。
3.3.3.2.一级防御响应:
(1)指导受影响省(区、市)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2)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公路情况,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查安全防护情况,督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置点待命。
(3)对受影响的重要跨省通道、跨江跨海通道、高风险路段等重要点段,在交通运输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设置专屏实时监测其运行情况,必要时直接调度受影响路段,指导做好防御应对工作,视情对接公安交管等部门做好协同联动工作。
(4)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和支持受影响地区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3.3.3.3.二级防御响应:
(1)指导受影响省(区、市)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2)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公路情况,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查安全防护情况,督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置点待命。
(3)对受影响的重要跨省通道、跨江跨海通道、高风险路段等重要点段,在交通运输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设置专屏实时监测其运行情况,指导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3.3.3.4.三级、四级防御响应:
(1)指导受影响省(区、市)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2)重点调度受影响省份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加强预警监测、专家分析评估、信息发布、值班值守等情况。
(3)对受影响的重要跨省通道、跨江跨海通道、高风险路段等重要点段,在交通运输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设置专屏实时监测其运行情况,指导做好防御应对工作。
3.3.4.防御响应终止
根据预警信息变化和对公路交通影响情况,及时调整防御响应等级直至终止。
若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对公路网运行造成了重大影响,则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其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其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2.1.启动条件
当发生公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经分析研判部级层面可对应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也可视重大节假日、重要保障时段、重点路段等情况,经研判分析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4.2.2.启动程序
部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后,由部公路局会商应急办提出部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成立领导小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后,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受影响情况,按照省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启动或调整本区域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通过“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上报部公路局、路网中心。
启动部应急响应时应以明电或其他形式通知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事发地下一级部门(单位)启动的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不低于上一级部门(单位)。
4.3.分级响应
4.3.1.一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部路网中心启动24小时应急值班,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
(2)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调度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配合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3)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
(4)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整理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视情组织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相关规定,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公路交通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
4.3.2.二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部路网中心启动24小时应急值班,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
(2)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其委托的分管部领导主持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调度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配合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3)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
(4)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整理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视情组织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相关规定,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6)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协调公路交通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
4.3.3.三级应急响应
(1)部公路局、应急办、路网中心启动应急值班,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
(2)部分管领导或受其委托的部公路局或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同时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
(3)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
(4)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相关规定,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4.3.4.四级应急响应
(1)部公路局、应急办、路网中心启动应急值班,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
(2)部公路局或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
(3)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
(4)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
4.4.信息报告与处理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部与应急协作部门的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优化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确定对接部门、人员,规范信息通报内容与反馈时限,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4.5.现场处置措施
处置工作要严格遵循“随断即抢、随抢即通”原则,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灾害评估、关键构造物保障等工作,依托“一路多方”、省际联动等应急机制,高效实施抢通保畅、绕行疏散、临时通行、物资调配及安全保障等任务。相关情况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6.应急资源调度与保障
(1)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统筹调配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运输工具等资源,确保应急处置所需,必要时申请跨区域支援。
(2)需提供通信保障、电力供应、医疗救援、气象监测、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等保障支持时,应协调通信、电力、卫生健康、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保障支持。
(3)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及时调拨应急装备物资、工具,确保物资等快速送达现场。
4.7.响应调整与终止
4.7.1.应急响应调整
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危害程度或影响范围得到有效控制或者超出原定响应级别的预期,或者出现新的风险因素,经研判后应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按照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调整响应级别。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后,应同步调整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应对工作组。
4.7.2.应急响应终止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基本结束,不再对公众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相关工作进入常态化。
(1)现场应急处置已基本完成,路网运行能够满足基本的交通需求;
(2)自然灾害已减弱或消除至不影响交通的程度,不再影响交通安全,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
4.8.总结评估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本单位分管范围遭受损失情况。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征用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8.1.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全面总结监测、预警、响应、处置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做法及成效,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补齐工作短板,完善制度漏洞,要结合实战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各类管理措施,增强支撑保障能力,为今后预案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4.8.2.总结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完成响应评估后,形成书面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响应过程、处置措施、救援成效、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改进建议等,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交通运输部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公路局应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并报部主要领导。
五、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1)交通运输部按照专业技术精、管理水平高、政策理论强、实践经验丰富等条件建立涉及建、管、养、运和应急等方面应急专家库。部级应急专家应按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急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5.2.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5.3.装备物资保障
(1)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能力。
(2)当本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上一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点)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调用指令;需要跨省调用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装备物资储备时,由交通运输部下达调用指令;必要时可“边动用边报告”,提升抢险救援效率。
(3)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建立应急资源的共享和调配机制或者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提高应急资源的利用效率。
5.4.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完善信息管理机制。强化信息报送能力,提升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5.5.技术保障
5.5.1.监测技术
强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监测能力,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采用人工巡查、专业监测等方式,提高公路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监测能力;依托现有资源,结合固定监测气象站点、移动监测设备、遥感卫星、无人机、激光雷达、传统监测设备等多种监测手段,形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公路交通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为公路气象预警与设施安全预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强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本地风险路段和涉灾隐患点动态清单,提升公路灾害预警预防能力。
5.5.2.科技支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和储备,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特种应急抢险等技术装备的应用,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5.3.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与装备物资资源等数据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公路数据库、农村公路数据库、交通移动应急通信指挥平台数据库、交通量调查数据库等交通运输相关业务数据库应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相关数据库维护管理单位应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安排专职应急值班人员。
六、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2.1.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本级及下级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进行修订。
(4)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2.2.预案更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预案监督与检查
(1)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应急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预案宣传、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资金落实、应急处置评估等情况。
6.4.宣传与培训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公众公布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应急宣传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宣传管理能力。
(2)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管理培训制度、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
6.5.应急演练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低温雨雪冰冻、不良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专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易发地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演练评估的主要内容: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6.责任与奖惩
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